王福重:九问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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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福重☞经济学教授
01
征税的法理依据是否足够?
税收的本质,是对私人利益的侵犯,而讨论中的开征的房产税或者房地产税,征税对象,是房产的价格(价值),其主要构成部分却是土地的价值,或者是土地的增值,对于地上部分的房产已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是属于个人的。
但根据宪法,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村集体所有,都不属于个人。从法理上说,国家不能对自己强制,不能对自己拥有的东西课税。
在对国有企业征收所得税之前,理论界有很大的争议,最后理论上的解决,是提出了一个解释,国有企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也就是国企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而是有自己的利益。
这个解释,不能说有很大说服力。那么,在土地国有制下,征收房产税,法理依据是不充分的,或者说是存在矛盾支出的,需要进行宪法解释。不能说其他国家征,我们就按照国际惯例征收。
02
要不要延长土地使用年限?
确实,也有国家土地公有,仍然征收房产税,但它们的使用年限特别长,比如一百年、几百年,甚至是999年或者永久,而且没有土地出让金。
未经证实的港媒8月14日爆出的房产税细则截图
如果我们征收房产税,纳税人也必然希望延长土地使用年限,原来的七十年显得比较短,心里不踏实。
03
存量房要不要征?
城里人在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已经预先支付了70年的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也表明了土地的国有性质。如果对存量房也就是已有的房子征收房产税,就没有充分理由,将混淆租金和税收的不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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