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楼市新政:商品住房调价前要申报

中国新闻网 2017-09-23 08:5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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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物价局22日发布通知称,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同时,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西安物价局22日发布通知称,商品住房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前,或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在调整价格前,须向西安市物价局进行商品住房价格申报。同时,商品住房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对符合价格申报要求的商品住房“一套一标”销售价格在西安市物价局官网上进行公示。

  通知称,商品住房价格申报适用范围为城六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已领取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均列入商品住房价格申报范围。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不列入申报范围。

  商品住房价格继续执行“一价清”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开发建设过程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及其他属于购房人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的配套建设费用,一次性计入商品住房价格,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商品住房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现场做好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按照“一套一标”公示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二)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公示价格;(三)经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四)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五)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断缺等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西安物价局表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的检查力度,对违反价格政策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

  该通知自2017年9月2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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