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地产价格上涨,开发商“举报”自己无证卖房想撕毁合同,法院昨天宣判了!

中国网财经 2018-12-30 19: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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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西安某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合同将商品房售出,后因房价上涨觉得“自己亏了”,便以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上演一出自己“举报”自己无证卖房的事件么?这事昨天宣判了! 昨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

还记得西安某开发商通过内部认购合同将商品房售出,后因房价上涨觉得“自己亏了”,便以项目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上演一出自己“举报”自己无证卖房的事件么?这事昨天宣判了!

昨天,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撤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闻天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举报”事件因何而生?

据媒体综合报道,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闻天公司)2011年4月15日取得“紫杉庄园”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证,该项目于2016年5月动工建设。

2016年4月25日,闻天公司与购房者李琛茹签订了认购合同,李琛茹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2018年2月12日,闻天公司以案涉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李琛茹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而此时,房价已经上涨三倍有余。

 

2018年6月14日,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认购合同无效。宣判后,李琛茹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依据如何?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的名称虽为“紫杉庄园内部认购合同”,但合同对买卖双方当事人名称、商品房基本情况、商品房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内容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闻天公司与李琛茹在诉讼中也均认可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合同签订当日李琛茹即支付了房屋总价款1204000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排名前列款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排名前列条规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

闻天公司在自身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情形下,非但不积极履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面对房地产市场出现价格大幅上涨,反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虽然违反了有关“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购房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闻天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房屋预售所需符合的条件应当是清楚的,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应当是明知的。现闻天公司以自身原因造成的违法事实为由提起本案诉讼,真正目的在于获取超出合同预期的更大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对此种行为不应予以支持。

 

该案件指导意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于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小企业和大企业,均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只要企业合法经营,诚实守信,人民法院将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不论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试图通过违法经营,违背诚信来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也必然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本案二审判决最终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经营秩序、促进企业建立诚实信用的规则意识均具有指引意义。

 

此外,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醒,商品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属于大宗商品,从法律上讲,群众在购买商品房时,首先,应审查开发商是否具有相应开发资质;其次,要审查所涉楼盘的手续是否齐全,即是否“五证”齐全,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再次,应注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房屋的基本情况、付款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标准、产权证的办理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是否均有明确的约定。

来源:央视新闻、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媒体编辑:徐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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