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新: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 西安拟出台租房管理新规

搜狐焦点西安站 2020-04-07 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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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记者从西安市住建局获悉,为构建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广大租房群众合法权益,其出台了《西安市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对出租住房管理的相关标准做以规定,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5月2日。

出租住房应符合相关规定 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意见稿》要求,出租住房应当符合消防、治安、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具备给排水、供电、供气等必要的基本居住条件。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住房不得出租。

出租住房最小单位应当以原房屋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人均租住住房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提高租金 不得恶意克扣押金

《意见稿》明确,租赁当事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时,需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租人应对承租人做到合同相关条款的风险提示;承租人将租赁住房转租给第三人,应当经房屋产权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租赁期限内单方面任意提高租金标准,随意变更租金调整频次和租金涨幅。

出租人收取押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押金的数额、管理方式和返还时间。除合同约定的扣除押金条款外,不得恶意克扣押金;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强制方式驱逐承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出租住房。

中介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意见稿》提到,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各类信息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企业资质、从业人员等相关信息,应当对其真实性负责,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扰乱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不得与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无金融许可证的机构合作开展“租金贷”业务;不得强制或诱骗承租人使用“租金贷”。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职责,建立信息登记簿或登记系统,并将相关登记信息报送辖区公安、住建等部门备案;

向境外单位、人员出租、转租、转借房屋,或者承租人留住境外人员的,房屋权利人、承租人应当遵守国家和西安市国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征求意见期限:2020年4月3日至5月2日

意见所称的住房租赁不包括旅馆业客房、学校和企业自建宿舍等;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中省市保障性住房相关规定管理。为能够更好的实施该意见,西安市住建局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4月3日至2020年5月2日。市民可通过以下途径向市住建局反馈。

1. 通过邮箱反馈,邮箱:xaszjjzlc@163.com;

2. 通过传真,将书面意见和建议进行反馈,传真:029-87613295。

来源: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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