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开发商无法证明拒收房 3年以后却让户主补物业费

西安楼市前线 2019-09-19 09:2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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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年前张师傅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5月交房,可开发商和物业均提供不了交房时必须的“两书一表”,张师傅随后拒绝收房。可谁知3年过去了,一天没住的房子,物业称需补交6000余元物业费。

数年前张师傅购置了一套房产,2016年5月交房,可开发商和物业均提供不了交房时必须的“两书一表”,张师傅随后拒绝收房。可谁知3年过去了,一天没住的房子,物业称需补交6000余元物业费。

  未提供“两书一表”拒收房 物业费一分没少

  “这套位于阿房二路的怡臻花园,房子虽然是单位团购房,但也是五证齐全的商品房。2016年交房时开发商和物业都拿不出来‘两书一表’我便拒绝收房。”张师傅说。

  “两书一表”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住建部门、房管部门多次公开强调购房者收房时,开发商必须出示“两书一表”。由于怡臻花园项目的开发商和物业迟迟未提供“两书一表”,张师傅没有收房。“这事一直拖着没解决,我买了房不能住,没办法只能妥协,可办理收房时,物业却告知我要补交从2016年5月至今的物业费,一共6000余元。”

  物业:提供了服务应该收费

  9月18日,华商报记者陪同张师傅一同前往该小区物业,咨询“现在收房的话需要交多钱?”物业工作人员从2016年5月计算,共需补交41个月物业费一共6000余元,但仍未能出示收房必须的两书一表。“两书一表是开发商的事情,我们从2016年就开始物业服务了,当然要收取物业费用。”物业工作人员说。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了该小区业委会主任,他解释目前正在办理两书一表的手续。“物业费的问题,应该坐下来协商解决。可毕竟这是单位团购房,而且物业公司也一直在为小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希望张师傅可以理解。”

  律师:无两书一表视为不具交房条件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受法律保护。

  一般情况下,双方将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当房屋具有“两书一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时,才视为房屋具备交房条件。而且法律也是这样规定的。

  本事件中,房屋未取得“两书一证”,故不具备交房条件,既然不具备交房条件,业主就有权拒收房屋。因此,开发商及物业公司就无权按照已交房的标准收取物业费。

  当开发商未取得“两书一证”,延期交房的情况下,业主可向房屋主管部门反映,由主管部门督促开发商办理“两书一证”、尽早交房。当然,业主亦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房,并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一表”最重要 涉及24项验收

  据了解,业主收房时,开发商提供“两书一表”是法定标准也是较低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开发商必须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简称“两书一表”)。国务院1998年7月20日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其中,《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最为关键和重要,因为它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须取得质量、消防、规划、人防、环保、燃气、室内环境、电梯等24项验收合格文件后的备案证明,是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文件,是房屋整体合格的必要法律保障。另外,《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还是办理房产证的必备条件,审查该表可以保证房产证不会因为竣工备案问题而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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