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居住区户数满3000户应规划建设小学

搜狐焦点西安站 2019-05-06 09:28:49
用手机看
扫描到手机,新闻随时看

扫一扫,用手机看文章
更加方便分享给朋友

记者4月30日从市政府获悉,《关于加强西安市居住区配套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管理工作若干意见》印发,明确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3万人口的区域,规划设置一所初中。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

《意见》指出,要加强规划管理。资源规划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将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配足配齐教育设施。

资源规划部门在核提规划条件时,应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等。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均先以公办预留进行配置,并抄送教育主管部门。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3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3万人口的区域,规划设置一所初中。

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解决建成居住区相关问题

加强建设接收管理。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建设、接收、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辖区内居住区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接收、管理工作。新规划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应独立成宗划拨供应,其建设用地交由所在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进行统建。建成后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或委托办学。

对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依据土地出让合同及《规划条件书》统一规划实施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可随商品住房项目一并实施供地,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产权归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所有。

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开工前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内容、位置、开工及竣工期限、接收主体、移交期限、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已建成居住区现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无法满足需求,或现有设施不符合规划条件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统筹安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

新建商品房配套学校达到交付条件后再预售商品房

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县、开发区统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管理。发改、资源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支持力度,为教育建设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居住区规划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应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部门要参与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环节。

《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各相关部门应对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加强监督管理。其中,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设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规划总平面图时,应同时报送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教育部门的审核意见,规划部门应予以重视。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项目首期工程开工前签订《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达到交付条件,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履约确认证明后,再开展商品房预售活动。

资源规划部门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办理规划验收手续时,应对项目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进行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部门的,住建部门不予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此外,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及西咸新区参照本意见执行。对于本意见发布之日前已取得批复(备案)的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和2011年2月7日前完成土地招拍挂手续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视其具体建设情况,配套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发改、住建、资源规划、教育、城改等部门加大支持力度,完善相关手续。

本文来源:华商报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